货车送修停路边造成人伤车损 维修厂和车主担责

2015-07-17 09:05:23来源:福州晚报

福州新闻网7月17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陈银燕 通讯员 池明霞)“发生这件事以后,我们找了间厂房作为维修场所,以后可不能再发生这样的事情了。”案件宣判后,维修厂老板王某如是说。

2012年6月底,张某将一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无号牌货车送到王某的维修厂维修。由于王某的维修厂就设在公路旁边,没有专门的维修场所,于是便将该货车停放在维修厂对面的路边。2012年7月1日,一辆摩托车行经该路段时,碰撞停在路边的货车尾部,造成了人伤车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认定,王某将车辆停在道路上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一个原因,应负次要责任。

2014年11月,张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认为自己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对王某起诉要求行使追偿权。

闽清县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未履行法定的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与王某明知货车没有投保交强险仍未妥善保管货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不能从交强险中获得赔偿的共同原因。鉴于两者的责任大小难以确定,依法判令由双方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2月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福州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分享到: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