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11年后原房东反悔 法院判合同有效支持过户
2015-07-09 15:22:45来源:海西晨报
海西晨报讯 “房子还给我,我还你16万购房款,再补你24万。”阿庆在位于枋湖的房子里已经住了11年,他万万没想到,在购房11年后,原房东阿国竟然提出了这样的无理要求。近日,湖里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奇”的案子。
卖房11年后反悔
1998年,阿国父亲名下的旧厝拆迁,分到了枋湖某小区的3套安置房。阿国父亲将3套安置房和另一旧厝分给了4个儿子,阿国获得了一套87平方米的安置房。
2002年4月,因为急需用钱,阿国将房子以16万元卖给阿庆,并签订了一份由他人代书的《房屋买卖合约书》。当时,该房屋还未取得产权证,但阿庆交钱后实际取得了该房屋。
2013年初,阿庆在得知该安置房已经取得一手产权证后,找到阿国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阿国一家的态度让阿庆懵了。阿国非但不愿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还提出了收回房屋、退还购房款并再补偿阿庆24万的要求。“不然,就以我父亲的名义起诉,收回房子!”阿国撂下此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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