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是空,捞钱是实
在悔过书里,范增玉这样分析导致自己犯罪的原因:学习流于形式、法治观念淡薄、私欲贪念作怪。
“在别人看来我平时是爱好学习的。开会讲话中要求部下学习,给上级领导汇报时也谈学习,在报刊上发表过一些学习体会和理论文章。”范增玉说,但这些仅仅是显示作为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理论功底,而从思想上淡化了学习的真正目的和意义,根本没有用学习到的新知识指导工作、规范行为、纠正错误,纯粹是面子工程,流于形式,做表面文章。
范增玉说,他在心灵深处没有把党纪国法当成规范自己从政的法宝,明知道所作所为已经触犯了党纪国法,却没有及时刹车,在权力自大和贪欲膨胀下越走越远、越陷越深。
吸引社会力量、企业家参与扶贫事业本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是须依法依规。然而,范增玉到外资中心后,与丁羽心按规定合作了几个扶贫项目,旋即就打着正当合作的旗号干违法违纪的事情。
“我当时认为上级领导和同志们只知道我与丁羽心的博宥集团合作是好事儿,他们并不明白也不会知道丁羽心背后给我送钱,更想不到我会跟她要钱。反正你找我办事儿、我收你的钱,对单位发展有好处,我本人也富裕了,达到了名利双收。”
法官评论:
扶贫腐败频发,资金监管亟待关注
本案的承办法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吕晶评论:
近年来,我国扶贫工作力度不断加大,扶贫资金的投入也在不断增加,扶贫项目的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但同时,扶贫领域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频发,应引起高度关注。
本案中,被告人范增玉任职的国务院扶贫办外资项目管理中心是我国政府利用国内国外资金进行综合扶贫开发的中央级扶贫项目管理机构。范增玉作为外资中心的原主任,负责该单位的全面工作,本应严格遵守扶贫资金的管理制度和使用程序,审慎地监督、管理扶贫资金。
然而,他无视法律和国家、人民的利益,利用其经手和管理扶贫资金、负责扶贫项目的职务便利,采取接受企业捐款后不入账等手段截留、侵占扶贫资金,并利用外资中心举办的扶贫项目与请托人进行权钱交易,收取巨额贿赂款,使手中的权力沦为其个人牟取私利的工具。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扶贫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损害了我国在国际扶贫领域的良好形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与其他领域的腐败相比,扶贫领域的腐败是一种性质更为恶劣、后果更为严重的犯罪,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半月谈记者 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