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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暴力案件频发 年龄不够成施暴者免罚护身符

2015-07-01 15:46:47来源:检察日报

  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

  面对少年暴力事件频发,有人提出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增强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对可能误入歧途者起到警示作用;也有人认为,降低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打击范围,将会使更多的未成年人被列入刑法追究视线。

  6月24日,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检察官王威在本报刊文认为,无论是建国前还是建国后至刑法颁布前,我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并不统一,12岁、13岁都有,现行是14岁,争议由来已久。我国首部刑法典颁布至今已近30年,未成年人身体发育明显“早熟”。据初步测算,青少年发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年至3年,心智成熟程度提高。“继续以14周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显然不合适了。”

  “赞成。目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多发,惩处乏力,违法成本低。”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在微博中转发王威文章并表明自己观点。

  曾任湖南省株洲市检察院检察官的张继宝研究认为,“13岁犯罪”现象当前非常突出,一些学生甚至形成“14岁前杀人放火都没事”的错误观念,未成年人恶性暴力案件不断发生,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法律顽疾。

  张继宝提出,“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至13岁,势在必行”。他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国际刑法的轻缓化发展趋势并不相悖,本身就是为了惩罚犯罪,防卫社会,如果因为所谓的刑法轻缓化而将一些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无罪化,将会导致刑法虚无问题。

  “我国一贯政策是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罚,但过度的宽容难免成为放纵。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固然重要,但万万不可眼看着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严重。”陕西省潼关县法院法官吴博撰文强调。防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频发,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急需改革,发挥刑法的功能。

  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也不少。广西乐业县法院的黄启永研究认为,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具有一定合理性和正义性,但是,顺应世界刑法的发展趋势,一个文明的国度不应丧失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挽救的信心,不应扩大对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惩罚,“不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我坚决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长期从事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专家、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说。他认为,我国确定了现在的14周岁,经过了一个较长时间过程,是有科学依据的。

  “14岁已经很低了,这是世界潮流。降到十二三岁,不人道。”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沈海平表示担忧。他认为,刑罚具有标签化,小孩放到监狱里改造,可能会因为交叉感染而适得其反。特别是当前,国家正在加大力度保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处理从轻从缓,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新增了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程序。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属从严处理,逆势而行。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曾在专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中指出:降低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不符合刑事责任能力和刑罚的目的,有悖于中国处理少年儿童危害行为的一贯政策,不符合刑法基本制度相对稳定的要求。

  亟待建立保护处分制度

  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因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对这类“熊孩子”怎么办?

  姚建龙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不是“恶”,而是“错”,这既是“事实”也是一种“观念”。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思想观念未定型,法律应该为他们提供更多教育改正机会,这就需要加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破解“宽容即纵容”的难题。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存在一个硬伤,形式上有宽的一面,教育感化挽救,宽了之后又没有防止纵容的制度设计,那就是“一放了之”。“现状是,要么‘一放了之’,要么刑罚惩罚,陷入两个极端。”姚建龙说。

  他介绍,国外少年司法制度有一个价值趋向——宽容而不纵容。宽容指刑法宽容,不纵容就是要用刑罚替代措施管教,这就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价值空间。刑事责任年龄往上提,下面的空间交给少年司法管,用“保护处分措施”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处分措施”既不是惩罚,更不是刑罚。我国目前亟待建立保护处分制度。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沈海平据此指出,犯罪少年多数是留守儿童、父母离婚、单亲家庭等,缺少家庭管教。国家应制定儿童福利法,从生活、情感、教育等方面加大对儿童的关爱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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