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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暴力案件频发 年龄不够成施暴者免罚护身符

2015-07-01 15:46:47来源:检察日报

  ■正方

  可以适当降低

  黄致远(河南省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

  在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十分必要:

  第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符合我国少年儿童的成长现状。当前,整个社会现实与1979年刑法最初制定时相比,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儿童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能力的生理年龄渐趋下降。

  第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有利于教育、改造和挽救有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对于低龄少年犯罪予以一定限度的严厉惩罚,从某种程度上胜过和颜悦色的说服教育。未成年人从小就应知晓,人人都应为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从而迫使其学会有效约束自我。同时也可避免涉案未成年人家长从法律宽容中放松对子女的教育。

  第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不违背人道主义原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指出:“考虑一个儿童是否达到负刑事责任的精神和心理要求,即根据孩子本人的辨别和理解力来决定其是否能对本质上反社会的行为负责……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这一规则说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决定于未成年人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非年龄本身。从世界范围看,有的国家刑事责任年龄很低,如墨西哥规定为已满9周岁。

  (记者党小学采访整理)

  陈里(中央政法委宣教室副主任):

  从去年以来,屡屡有校园暴力视频上传到网上,通过互联网传播,影响极其恶劣。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校园暴力事件上升的势头要遏制住。应该当机立断,我建议,政法机关、学校、共青团等部门,在全国中小学开展一次阻止校园暴力的宣传教育活动。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校园暴力的制约和打击过于落后和偏轻,从美国的经验来看,校园暴力重到可以判终身监禁。

  对于青少年的暴力犯罪要加以惩戒,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是14周岁以下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现在的孩子成熟得比较早,建议刑事责任年龄提前,现在的孩子十二三岁什么都知道。

  ■反方

  不应轻易降低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刑事责任年龄属于法律拟制。所谓法律拟制,就是法律划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在哪个界线,就以那个界线为准。立法者划定刑事责任年龄界线通常有两个考虑:

  一是自然因素。即刑事责任年龄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如,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有没有常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如果认为有,就意味着可以或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反之,就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一个国家的法律在作出这种拟制时,应当对人们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作普遍的调研考察。

  二是政策因素。即一个国家的刑法处罚,刑事责任的谴责施加于多大年龄的人?从事实的角度讲,多大年龄的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既有量变的区间,也有个体的差异。有的国家规定7岁、12岁负刑责,有的规定15岁、16岁才负刑责,不一而足。

  政策因素考虑给予多大年龄的人刑事谴责?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多次讨论,79刑法典制定时讨论就很热烈。而且,但凡发生一起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犯下恶性案件,就会引发一次刑事责任年龄讨论。

  那么,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有无必要降低?

  我国在制定刑法典时,参照了国外的法律,也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划定了目前的年龄线。目前,我国与世界各国划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线基本保持一致。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只能管普遍现象,不应对偶然的、罕见的个案作过于敏感的反应,从而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学生暴打学生,因为生活琐事报复,乃至以此取乐,让人看了确实惨烈、痛心,甚至愤怒。对肇事未成年人如何处理,这不是刑罚惩罚的问题,而是家长、学校、社会管教的问题。我们常讲“子不教,父之过”。没有管教好孩子,是不是应当惩罚家长、惩罚老师、惩罚我们这个社会呢?

  公众对个案暴露出的少年行凶者的行为感到震惊、担心,但更可怕的是孩子扭曲了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如果在这样的三观指引下,他们将会发展成长成什么样的人?这才是问题的本质。我们应当反思的是,对孩子的培养、教育是不是出了问题,而不应因公众的反应轻易改变刑事责任年龄。

  (记者党小学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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