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6月19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吴康乐 通讯员 严其云)长乐男子张某与陈某是表兄弟,2010年4月至10月,张某多次通过银行向陈某汇款90万元,但陈某认为汇款是张某投资到了李某处。2014年4月13日,陈某在福州五一广场旁的某餐厅受张某一行5人胁迫,被强行拉住并在张某预先写好借款90万元及借款人为陈某的借条上按手印。
被胁迫在借条上按手印后,陈某报案,而张某依据该借条及银行汇款凭证向法院起诉陈某要求还款。
诉讼中,陈某称确有收到张某汇款,但这些款项是张某通过他投资到案外人李某处,且陈某也已通过汇款方式如数返还投资款;张某采取胁迫方式逼他在张某自行书写的借条上盖手印,故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撤销这张借条。
陈某提供了在某餐厅受胁迫的视频光盘以及报案后派出所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法院申请调取案外人李某集资诈骗案中公安机关分别向张某、陈某所作的询问笔录。
法院审查双方证据认为,综合陈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按有陈某手印的借条是张某采用胁迫手段获得,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院调取的公安机关询问笔录,无法证明两人之间存在明确借贷关系。该案讼争款项性质不明,张某认为其向陈某汇款90万元系出借款项的主张证据不足,对其请求陈某偿还借款90万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并撤销张某胁迫陈某按下手印的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