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记者卧底替考团伙:不提倡违法手段揭露违法

2015-06-15 07:38:52来源:人民日报

应遵循哪些原则

“不违法、没犯罪”仅是底线标准,新闻伦理也需谨守

谈及隐性采访,很多人都会不自然地联想到公安机关采取的卧底侦查方式。徐迅认为:“隐性采访与卧底侦查,是完全不能拿来做比较的。两种方式的主体及其背后的法律规制都完全不同。”

在我国,侦查权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行使。即便侦查人员进行隐匿身份等方式的侦查,也应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需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且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柳波提出:“在目前还没有隐性采访程序性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判断记者是否存在诱使他人犯罪的行为?从眼前和短期效应看,卧底的成功往往会带来案件的侦破和新闻的蹿红;但从长远看,以违法的手段揭示违法犯罪,不该是社会所提倡的。”

此外,在暗访过程中,记者需在多大限度内承担责任?柳波也提出疑问:“如果有机会能够将违法犯罪行为控制在萌芽状态,记者是否有义务进行控制,使其悬崖勒马?这些灰色地带的存在,这种不透明的采访方式,很容易让公众对媒体产生质疑。”

“‘不违法、没犯罪’仅仅是一个底线衡量标准,我们更应关注其背后的伦理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阴卫芝认为,“传播行业作为社会信息的过滤者和生成者,对社会道德起建构或消解的作用。隐性采访,可能符合了‘真’层面的要求,但其背后传播的社会影响仍有待考量。”

公共利益咋权衡

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何取舍行为的损害结果,都是现实难题

“从近年的案例来看,媒体越来越重视风险控制,在采取隐性采访之前便制定了较为详细的预案,包括记者行动到哪一步截止,向公众披露哪些方面的信息等。”徐迅认为,“隐性调查方式不宜作为常规的采访方式使用,其造成的法律风险和道德悖论,一直备受争议。”

“不穷尽其他采访方式,便不采取隐性采访来获取信息。”已逐渐成为行业的共识。据阴卫芝介绍,隐性采访应至少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有明显的证据表明,记者正在调查的是暗中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通过正常采访途径无法收集到相关材料;事先依照媒体内部审批程序报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以涉嫌犯罪的方式进行体验式调查。

公共利益应如何界定?据徐迅介绍,一般情况下,揭露犯罪、公众安全与健康、公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等情况,都应该视为与公共利益有关。她说:“对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应当谨慎评估,不应任意扩大解释,需要对媒体的隐性采访进行必要的限制。”

在司法程序中,如何判断隐性采访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阮齐林认为:“要遵循利益权衡原则,对行为带来的损害与揭露真相带来的正面效果进行比较,如不可避免地造成危害,需将危害比例控制在可接受的范畴内。然而,对记者而言,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何取舍行为的损害结果,都是一个现实难题。”

《 人民日报 》( 2015年06月15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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