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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手机中毒导致账户盗刷 法院认定银行不用赔

2015-05-27 08:55:05来源:福州晚报

  【案例二】

  银行卡被复制 银行赔80%

  厦门市民阿亮(化名)在当地办有一张银行储蓄卡。今年3月18日,在卡未离身的情况下,阿亮储蓄卡内的资金被他人冒领了7.4万元。阿亮发现失窃后立即报警。警方将犯罪嫌疑人许某抓获。经调查,阿亮的银行卡磁条信息及密码在刷卡消费时被许某窃取,银行卡被犯罪嫌疑人刘某复制。刘某使用复制的银行卡在异地ATM机取款转账共计7.4万元。

  由于许某无赔偿能力,其他同案犯又尚未到案,阿亮的损失仍然未能追回。阿亮多次要求银行处理此事。但银行认为,这是刑事案件,应由警方处理,阿亮作为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银行卡密码。双方协商无果,阿亮只得将银行告上法庭,索赔损失。

  厦门市集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阿亮的银行卡在正常消费过程中磁条信息及密码被窃取。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本应提供具有足够安全防范性能的银行卡、取款设备,该银行未尽到义务,已构成违约。且ATM机不能识别伪卡是导致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取的主要原因。因而,银行应对阿亮的存款损失承担80%的责任。阿亮使用银行卡消费不慎导致密码泄露,故应承担20%的责任。该院最终判决银行向阿亮赔偿损失5.92万元。

  【案例三】

  贷款被盗刷 银行赔70%

  去年下半年,龙岩连城县的罗先生从当地一家银行获得5万元贷款。不料,几天后的一个早上,罗先生睡醒后打开手机,陆续收到银行多条短信通知,显示他的借记卡于当天深夜1点08分到31分,分4次被人取现、转账共计4万元。罗先生立刻报了警。

  警方调查显示,罗先生的银行卡被刷卡的地点是在陕西某市的一处ATM机上。警方目前尚未抓获作案者。罗先生认为,发卡银行应对此负责。银行却认为,涉案交易是凭密码进行的正常交易,是罗先生没有保管好银行卡。

  连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贷款申请书中约定凭密码交易,不能因他人掌握客户的银行卡密码而推定客户存在过错。本案中,银行未尽到向客户提供安全交易保障的义务,而罗先生对银行卡信息的泄露也有一定过错。

  据此,一审判决银行赔偿罗先生损失的70%即2.8万元,罗先生自己承担3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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