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警察”设置不当成马路杀手 施工方被判赔

2015-05-15 11:52:56来源:中国新闻网

姚某的家人遂于2014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杭公安局、上海某电子控制公司赔偿姚某死亡损失共计8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逆向行驶,车速过快,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导致其碰撞路边的电子警察T型杆而死亡的直接原因,姚某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但是,事发路段的电子警察T型杆设置在紫金路和三环路交叉路口,杆柱距离绿化带有一段空隙,未设防护措施;在该通道上设置杆柱,设计上存在安全隐患,作为电子警察T型杆的设计施工单位即被告上海某电子控制公司对姚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上杭县公安局与被告上海某电子控制公司签订合同,将包括事发路段的电子警察系统等的设计和施工发包给被告上海某电子控制公司,姚某的死亡不是因为被告上杭县公安局在使用电子警察T型杆时存在过错行为造成,被告上杭县公安局对姚某的死亡不承担责任。

法院遂判决被告上海某电子控制公司对原告因姚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类损失18.8万余元。

法官提示:电子警察原本是为了防止交通事故的,却反而酿成了交通事故,因此,管理部门和设计施工单位在设置时应事先考察路况,周边环境,科学设置,规范安装,避免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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