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应明示小区绿化面积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是我市为园林绿化管理进行的重新立法。相对现行的《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新的法规标准更高、管理更严。
《条例》将法规适用范围从原有的五城区规划区扩大到了福州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街)。
《条例》本着从严控制、适当提高的原则,对各类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比例进行了调整。
针对这一情况,《条例》规定,居住小区、商住楼等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该项目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地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