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烟区吸烟
最高罚五百元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控烟管理制度,配备劝导员;在禁止吸烟区域不得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不得悬挂张贴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予以劝导、制止。
全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控制吸烟,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咨询、指导和治疗。
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吸烟区域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张贴、悬挂、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区域的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有权要求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履行管理职责,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