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800多户村民成“隐名股东” 8千万血汗钱蒸发

2015-04-30 07:55:40来源:东南网

涉嫌职务侵占更涉嫌集资诈骗

法学专家分析认为,李弥余、余深宝两人的行为除了构成侵占罪,还具有集资诈骗的明显特征。

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福建师大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说,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李、余两人的行为具备集资诈骗罪的要件:第一,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募集股金;第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第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在这类案件中,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在此案中,李、余两人骗取农户们的资金后,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农户们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危害社会稳定。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叶知年也认为,李、余两人精心设计了“旺源电站”这个圈套,将800多户村民的血汗钱8000多万元套了进去,变成了自己的私家财产,随意支配、挥霍。他们始终不承认村民的股东身份,不分红、不开股东会。在村民们以股东身份要求查账的法庭上,他们也拒不承认村民们的股东身份。这就说明,李、余两人集资诈骗的主观意图明显。

“这是一件披着投资外衣的非法集资案件,并且集资额高达800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也特别巨大。因此,单纯依靠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手段来规制是不够的,必须用刑事的手段来予以打击。”法学专家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集资诈骗数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00多户村民的8000多万元血汗钱“漂”向何处?记者将继续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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