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富豪集资诈骗4亿元被判处死缓 揭秘其骗钱四招
海峡导报讯 她出狱三年后,就建立起了一个庞大的“金融帝国”;她鼎盛时曾拥有60多家公司、几十家金铺;她毕业于名牌大学,和很多名人合过影;她曾举办世界金融高峰论坛,公司总部大楼奠基时盛况空前。
但最终,她却因集资诈骗4亿多元再次被送上了审判席。昨天下午,“商界大腕”、“传奇女人”王文苓在厦门中院的大法庭受到审判,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直击庭审:面对受害人很淡定
昨天下午3点左右,52岁的王文苓穿着囚服,在法警的押送下,走进了审判法庭。
她神色平静,不紧不慢地走向被告席。旁听席上,坐着借钱给王文苓的受害人,还有各家媒体的记者。然而,面对自己骗过的受害者,王文苓面无表情,颇为淡定。
随后,法官宣读判决书,判决书查明的事实,还原了这个“商界大腕”、“传奇女人”的集资诈骗经过。导报记者发现,王文苓曾因犯诈骗罪被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5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
谁也没有想到,她出狱仅几年后,就建立起了一个庞大的“金融帝国”。经查,2008年以来,被告人王文苓和同伙利用成立的厦门盛磐投资公司、福建金凌龙黄金集团等公司名义,虚构投资盈利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短短三年时间内,王文苓就“吸金”4亿多元。
王文苓用这些资金,一方面不断地收购、兼并、扩张,顶峰时旗下公司曾多达60家;另一方面用于在香港、马来西亚、天津、厦门等地购买自有土地和房产。至2011年底时,捏造的虚假项目逐步败露,资金链断裂后跑路。
法院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院查明,王文苓一共骗取257名被害人的巨额钱款,有的被害人投入上千万元,还有的投了上亿元资金。截止到案发,王文苓骗取且无法归还的款项共计48216.4188万元。
庭审期间,辩护律师为王文苓辩护说,王文苓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投资人钱款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通过诈骗行为进行融资,其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了解,“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者的量刑差别巨大,前者最高可判处死刑,后者最高为十年有期徒刑。
不过,辩护律师的观点并没有被法官采纳。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文苓的行为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因为,她明知集资款项最终无法偿还,仍大肆以欺骗方法募集资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依法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因此,昨日厦门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文苓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听到“死缓”的判决结果后,王文苓依然神色平静,她没有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法官提醒
三招防范“吸金”陷阱
针对当前社会中存在的“投资热”“理财热”现象,厦门中院刑二庭法官特别提示,广大投资者应时刻保持警惕,以免血本无归。法官说,三招可防范集资诈骗。
第一,投资者要摒弃“发横财”、“一夜暴富”等想法,不要被不法分子所谓的“高回报”、“高利润”、“高利息”所蛊惑。本案中,王文苓就经常以短时期内支付2至5倍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被害人购买虚构的“原始股”等产品。
第二,充分了解集资者的底细,不被虚假光环所蒙蔽。任何投资项目,首先要评判的是经营者的人品和信用。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都会刻意伪装、包装自己,给人以经济实力雄厚、豪爽大方的假象。本案中的王文苓,就很会包装自己,而实际上被害人只要用心调查,就能发现她其实是一个因诈骗犯罪被判过刑的人。
第三,不要轻信“内部渠道”。犯罪分子经常会以“内部渠道”、“特别关系”、“众人争抢”等噱头来诱惑被害人,有的先给“小利”后骗“大头”,有的甚至谎称“贪官低价出售”、“罚没资产”等事由。
骗术揭秘
第1招:“内部交易”
宣扬自己可以通过牢靠的“内部关系”取得多家A股非公开增发股权,并虚假承诺短期内可以获得高额回报。王文苓头戴众多“光环”,迷惑了不少急着寻找发财门路的投资者。其实,有心人一经查询便不难发现,那几家A股上市公司根本没有发行所谓的“非公开增发股票”。
第2招:“境外上市”
王文苓在马来西亚、香港等地注册公司,利用国内大部分投资者不了解境外上市规则的弱点,编造“境外公司原始股即将在美国OTCBB上市”之类谎言,并许诺有2-5倍高额回报。但实际上,美国OTCBB交易市场股权不能自由流通融资,没有高回报效应,而且相关公司没有启动上市程序。
第3招:“高额回报”
王文苓通过凭空编造黄金投资、理财基金等项目,印制各种宣传彩页,吹嘘“短期高倍数回报”,雇用大量业务员四处延揽业务,与上百人签订合同,吸收了大量存款。
第4招:“大腕形象”
王文苓为了施诈成功,不惜花费重金“包装”自己,对外树立起一个关注慈善、实力雄厚的“大腕”形象。她在山区高规格举办“山海对接投资洽谈会”,在上海等大都市主办“世界金融高峰论坛”等活动,树立“层次高、人脉广”的形象。
(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陈宝清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