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意味着可对“红头文件”提起诉讼?
对此,有记者现场提问:这是否意味着对于“红头文件”现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了?
“首先,这不代表着就可以对抽象行政行为一律直接提起诉讼。”李广宇指出。
他说,行政诉讼法第13条在对受案范围做排除规定时并没有对原来的规定作出修改,也是对这些行政法规、规章,国务院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也就是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还是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就因为抽象行政行为具有针对不特定公众能够反复适用,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个人所作出。
李广宇解释称,由一个具体的个人针对它提起诉讼,事实上是行使了公众诉讼的权利,他自己就没有一个“诉”的利益。从学理上讲,他提起的这个诉讼就应当是属于公益诉讼。
李广宇说,公益诉讼就是它不是一个适格的原告,主张的不是自己的利益,更多主张的是公众的普遍利益,但是公益诉讼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改也有有关方面、社会各界提出了要增加行政诉讼的公益诉讼的规定,但是立法机关经过认真研究认为公益诉讼问题还需要作出一些探索和研究,先在实践当中可以探索,等时机成熟后,等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之后在通过修改法律时再把它纳入行政诉讼管理。
李广宇介绍,在公益诉讼还没有正式写进行政诉讼法的时候,具体的个人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起诉肯定目前无法纳入进来,但是请求在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针对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时,可以请求一并审查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这实际上就等于通过一个依照抽象性、规范性文件作出了针对特定个人的、影响他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上就使得这个规范性文件藉由具体行政行为和单个的个人建立起了联系,他也就有了诉的利益,他主张的也就是个人的利益,而不是不特定的公众的利益了。” 李广宇解释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