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请求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哪些?
李广宇提醒,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请求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是限于规章以下,不包括规章。
“因为规章以及规章以上的行政法规都是受《立法法》调整的,属于广义概念上的法律,是一个立法性的行为,而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以针对它们是不能审查的,而且宪法、立法法,还有一些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等等也都对监督的权限、监督的机关作出了规定。”李广宇说。
具体到规范性文件怎么审查,李广宇指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进一步的规定,法院首先要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如果经过审查认为它不合法,不把它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李广宇说,新制度更进一步规定,法院可以在判决书当中阐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也就是直接认定它合法还是不合法;另外还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且还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李广宇对此评价称,“这个处理也是又往前走了一步,不是说不用就可以了,还要建议制定机关对认定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修改、废止等等处理。”
“我们也听到过有些方面的反映,说为什么不能规定"法院直接对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撤销、确认它无效"?”
李广宇自问自答说到,这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也是考虑到权力的分工,因为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处理,它的“立改废”问题,其他法律规范是有明确权限规定的,是要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作出这样的处理,法院能够向有关机关提出这样的处理建议,就体现了这种权力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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