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4月27日电 (记者 马学玲)最高法27日发布的关于行诉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明确,法院可在判决书中阐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也就是直接认定它合法还是不合法;另外还可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以来的第一次“大修”。针对新行政诉讼法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最高法及时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7日上午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予以公布。
法院可阐明“红头文件”是否合法,并提建议
这则司法解释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对此表示,行政诉讼法这次修改增加规定,可以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所谓规范性文件,也就是我们日常所俗称的"红头文件",红头文件是大量的,而且由于它是针对不特定的公众能够反复适用,往往涉及面非常广、持续的效力非常久。而且如果一旦违法,所带来的损害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不能和它同日而语的。”李广宇这样描述“红头文件”违法的危害性。
李广宇注意到,实践当中,老百姓也对一些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多有垢病,比如有些没有法律明确依据的乱收费的规定等等,这都是对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够产生直接影响的。
多年来,行政诉讼法只受理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对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是不能受理的,所以社会各界,包括学术界,长期以来一直都呼吁要把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这次立法机关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也顺应了社会各界的呼声,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请求审查。”李广宇提醒,但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也要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