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灌成品牌水卖了141万元 造假者被判4年刑
普通的自来水,摇身一变成了“百岁山”等品牌矿泉水,翁东玲一伙人卖了140多万元。日前,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翁东玲被判刑四年,并处罚金75万元。
□早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蔡崇谋
据查,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间,翁东玲与他人合伙,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标志印制机在空白瓶盖上印制“Ganten”注册商标标志,雇佣工人持空瓶将自来水直接灌装成矿泉水,后旋上印有“Ganten”注册商标标志的瓶盖,生产假冒“Ganten”矿泉水并销售。据悉,这伙人购买了滤器设备,仅仅是对自来水进行了普通的净化。
2013年7月,晋江市公安局联合晋江工商等部门查获该窝点,当场扣押标有“百岁山”、“Ganten”注册商标标志的570ml装矿泉水成品310箱及印有“Ganten”注册商标标志的矿泉水瓶盖90000个、外包装纸箱200个。他们的销售账本中记载,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共销售假冒“Ganten”注册商标矿泉水的数额141137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过滤器两台、吹瓶机两台、印刷机一台等作案工具。
经审理,晋江市人民法院认为,翁东玲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一审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她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5万元;扣押的侵权产品及相关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翁东玲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泉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志贤法官说,这起案件中,翁东玲实施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活动,非法经营数额达140余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依法判处她有期徒刑四年,并根据其犯罪数额判处了一半以上的罚金,从人身自由和经济收益两方面给予翁东玲相应惩处,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国家的商标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