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只征收不返还:超生孩子夭折讨还无果
社会抚养费只征收不返还?
张金找上门来讨说法,高副局长并不感到意外。他之前已经在电话中听了镇里工作人员的汇报。类似张金这种情况在全县已经有多例。
对于张金遇到的问题,高副局长表示“同情,理解,但很难解决”。他向张金解释,做任何事情都要有法律依据。超生的时候,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及时上缴国库。后来,孩子出现意外,想要返还社会抚养费,于情于理说得过去,但是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谁也没有权力把钱从国库里拿出来。
“我也觉得这个事情不公平,但是有什么办法呢?”高副局长说,这个事情要怪只能怪法律不健全,基层工作人员能做的只是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并在法律允许的空间内进行调剂,除此之外,就只能是争取群众的理解了。
他介绍,对于这种情况,一些基层政府会采取“向民政方面的基金捐款,再通过基金发放给当事人”的办法变通解决问题,但是,效果往往很有限。
专家:这是明显的法律漏洞
关于超生孩子夭折后的社会抚养费处理问题,有没有相关的制度规定?
中国青年报记者查阅资料后发现,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并没有对相关问题的规定。国家卫计委2014年11月起草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中,也只是规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减免社会抚养费。其中并没有关于社会抚养费返还的规定。
在省一级,对这类情况进行规定的也不多。记者查阅了安徽等省(区、市)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均未发现相关内容。只有《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实施办法》中规定,在计生部门发现之前,违法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出生后死亡的免予征收,在征收决定执行过程中死亡的,原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教授指出,虽然社会抚养费的前身是超生罚款,最初是按照行政罚款进行的制度设计。但是现在,缴纳社会抚养费更多被看做是当事人因超生加重了未来的社会负担而在最开始做出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因此,其性质应该属于预先缴纳的补偿性行政收费,而不是惩罚性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