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职监督失之于松
“我国现行公务员法中已有的一些制度和规定,其实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任进表示,尽管官员离职的从业限制在制度设计层面较企业高管更为严格,但在实际执行中却还存在失之于松的现象。
现行的公务员法对官员离职的监督主要设置两道“关卡”:第一道“关卡”是官员的离职审批,公务员要辞去公职的,任免机关在接到书面申请之后,应当在30天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则审批时间延长为90天;第二道“关卡”是违反从业限制的处罚,即先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接收单位责令清退和处以罚款。
任进表示,一旦官员离开公务员队伍,再由组织或人事部门责令改正,则其实际效果有待商榷。与此同时,分“发现”与“查处”两个环节,导致了发现问题的机关没有查处的权力,而负责查处的部门又没有发现的义务,令规定有沦为“僵尸条款”之虞。“我到工商部门上课时,甚至发现几乎没人知道他们还有公务员法赋予的这项权力。”
吴江认为现在至少可以在“第一道关”上多做文章。这要求一方面准备辞职的公务员应当向主管部门自觉做出承诺,另一方面组织人事主管部门也应当对人员去向有所了解与跟踪,对于认为存在不应批准离职的情形,尚有严格把关调档、转人事关系等环节的可行手段来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