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限制“不会过期”
从2006年起施行的公务员法对辞职辞退有专章予以规定,尤其是在“法律责任”一章中特别规定了公务员离职后的从业限制。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的离职从业限制不是个新鲜事物,在中国古代的吏治文化中就有诸如“南人官北,北人官南”的任职回避的传统。离职从业限制在法律制度的层面之外,有了一层“避嫌”的职业伦理的色彩。
“但这绝不是‘竞业禁止",吴江认为所谓“竞业禁止”是一个商业活动中的概念,其出发点是防止商业竞争对手之间的利益冲突,“规定公务员离职从业限制的出发点是为了防止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比如违反国家保密制度、影响政策制度的公平公正等。”
因此,曾参与公务员法起草的吴江表示,即使是“领导三年,普通公务员两年”的时间限制,也仅仅只是从法律上在权力和营利性活动之间做出了一个适当分隔,但并不意味着这一间隔就足以防止诸如“期权腐败”等权钱交易的发生,更不意味着就可以和商业上的“竞业禁止”一样,一旦过了限制期就不再受到约束。如果离职官员与原职务有关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限制就不会过期。”吴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