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变通”冻结款被解冻 当事人欠款未能收回

2015-04-13 10:26:41来源:中国青年报

超期一年仍未认定是否违法

市里开会协调,未经过当事人同意就“放走”1415万元冻结款,这是否违法?几年已过,厦门中院仍没有作出结论。

2014年2月16日,就被认为违法解冻的1415万元,李启坤和梁福坚向厦门中院申请国家赔偿。但是,厦门中院一直没有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超出了两个月的法定期限。

时隔一年,今年2月1日,厦门中院法官在前述沟通会上解释,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首先要确认行为是不是违法的,“但现在行为是不是违法,中院还没有作结论”。

“国家赔偿是赔偿直接损失,尚未发生的不赔。由于这个案件执行程序还没终结,两人的直接损失还不确定,有可能经过债权的处分以后,没有损失1400多万元。”法官表示,“等到实际损失出来以后,如果符合国家赔偿的要求,那就赔。”

沟通会之后,2月10日,厦门中院作出决定,中止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17条规定中“应当中止审理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对此并不认可,他说,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属于法院的“自赔案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9月《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该规定限定了中止审理的范围,取消了以往“应当中止审理的其他情形”的条款。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厦门舫昌实业有限公司早已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从2012年至2014年,该公司及厦门舫昌集团有限公司在厦门共有31条未履行记录,类别均是“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但记者注意到,公司在官网称曾“连续15年被评为厦门市和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先进单位’”。

此外,1415万元为何未经当事人同意被“放走”,是哪个部门出面开会协调,是否违规,谁应对此负责?记者联系了厦门中院审理国家赔偿案的林姓法官,她表示,案件正在办理中,不便接受采访。

今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提出领导干部的某些行为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其中,《规定》列举的第四项情形,即“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对于历时3年仍未拿到分文还款的李启坤和梁福坚来说,这些规定落实到他们身上,显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实习生 谢亚乔 记者 卢义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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