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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个人贷款4个工作日内答复 超时处理将受责

2015-04-11 09:30:01来源:东南快报作者:黄弘妍

  东南快报讯(记者 黄弘妍)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以及申请办理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昨日,东南快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窗口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4月7日出台《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业务工作限时办结暂行规定》,目前已经执行。

  “限时办结”要求多项业务即时办理

  据悉,“限时办结”是指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窗口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以下简称“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要件的前提下,根据政务公开制度,在承诺的时限内予以办结应当遵循或予以答复的制度。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计处负责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限时办结”的具体期限规定,当服务对象申请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业务、申请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申请信息变更、申请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即时受理。

  服务对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以及申请办理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即时受理,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

  此外,服务对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即时办理。特殊情况,如异地购建房需进行材料核实和进一步审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城区管理部1个工作日内、其他县(市)区管理部2个工作日内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在取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决定结果通知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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