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分手时说好平分补偿款
男方不履约女方
家住福州的阿玲与大明(均为化名)于1986年登记结婚,1989年生育一女。女儿现已成年。两人因性格不合,时常吵架。去年初,他们决定友好分手,就到台江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双方对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达成了分割协议,其中约定:“位于台江区上杭路的一套面积85平方米的房屋,属公房,承租人为大明,该房归男方居住使用。该房如遇拆迁获得现金补偿,则该现金补偿按双方各50%分割。”
两人离婚后不久,福州市政府就开始对上下杭地区进行拆迁改造。大明很快就与台江区征收工程处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领取了诉争房屋的各项补偿、补助及奖励费合计158万多元以及2万元的租房补贴。但大明没有告诉阿玲,更没打算分给她这笔钱。阿玲很生气,将大明告上法庭讨要这笔钱。
大明在庭审中辩称:他确实因房屋拆迁领到了160万多元的钱。但他与阿玲签订的离婚协议违背了他的真实意思,而且协议的内容也显失公平,他不应该只得一半的拆迁补偿款,而应获得全部款项。
台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且有基础事实,大明应当履行。本案诉讼中,因大明明确了其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存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形,因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当事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拆迁补偿协议中的各项目均是因诉争房屋被征收所得的现金补偿,应按照协议约定,双方各按50%的份额进行分割,即双方各得79万多元。关于2万元的租房补贴,因《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诉争房屋归大明居住使用,而政府部门给的租房补贴实际上是专门针对大明的情况用于解决其居住问题的,因而不应予以分割。
据此,该院判令大明限期向前妻支付房屋征收所得补偿款的一半计79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