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5:安置补偿
选择货币化补偿 购商品房可获奖励
为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的工作,《意见》在“闽七条”基础上,继续提出应对实施征迁的项目鼓励推行货币化补偿或收购存量房予以安置。
各级人民政府应针对鼓励货币化安置建立被征收人选购存量商品房服务平台,为被征收人购房提供便利。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化安置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统一组织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并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被征收人“团购”优惠。
除此之外,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年内,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属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房),将由房屋征收单位按购房契税额度予以奖励。
而且,被征收人可凭借《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单位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征收住宅划片区内的公办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应视同片区内生源办理。
《意见》详细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现状、财力状况等,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收储现有市场商品房作为各类保障性住房。
应按低于市场价格的价位,公开向开发企业收购房源,纳入政府保障性住房统一平台,销售给特殊行业(环卫、公交、出租车)的无住房职工。向社会征集产权清晰、质量有保证的闲置房产作为公租房,政府补贴差价。要求政府主导,安排专项资金,回购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