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再纠正行政垄断 反垄断法亟待长“牙齿”

2015-04-01 10:31:08来源:中国青年报

《反垄断法》亟待长出“牙齿”

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此后,关于其中行政性垄断的内容日益受到公众关注。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志松介绍,根据该法,垄断行为大致可分为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两大类。前者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后者主要指的是行政机关滥用其行政权力排除和干预市场竞争。

“行政性垄断是我国在转型过程中特有的现象。”邓志松介绍,上世纪80年代初,国务院曾针对行政性垄断行为出台相关规定,但30多年来该行为一直未得到根治,根本原因在于,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我国处于深化改革过程的现状,政府权力常会溢出边界干涉市场。

在邓志松看来,行政性垄断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比经济性垄断更大。“经济性垄断只是企业间行为,而行政性垄断则是政府行政权力的滥用对市场经济的伤害。”邓志松认为,由于其前提是政府机关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去干预市场经济,因此这种行为对建设法治社会也造成了危害。

邓志松介绍,行政性垄断包括不同类别,最常见的是地方保护主义,比如某省为了保护本辖区内企业的利益出台一些歧视性政策,这也是目前我国制约行政性垄断行为的重点。此外,还包括部门保护主义、限定交易等。

行政性垄断的话题,也屡屡牵动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富申评估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樊芸的神经。

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樊芸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议案。为了撰写这份议案,她专门成立了调研小组,花了10个月深入调研,不仅走访了诸多企业,还同具有反垄断职能的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座谈。

“在和小微企业的座谈中,大家一致诟病的是行政性垄断,认为这是当前难以突破的一个问题。”樊芸回忆,一名与会人员举的例子让人深思:一家肉鸽生产企业,产品非常环保,但没有超市和菜场的入门许可证,不能经营,如果想要进入市场门槛,必须高价购买许可证。

“近年来,中央三令五申要求严管的红顶中介,实际上也是利用政府的行政性权力垄断市场获取利益。”樊芸说。

尽管《反垄断法》中不乏反行政性垄断的内容,但现实生活中的执行情况并不尽如人意。邓志松举例,《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对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调查,但作为执法机构的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却没有处罚权,只能对涉嫌违法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提出一些建议,由上级责成其纠正,如同本案的处理方式。

同时,邓志松强调,不应忽视这类案件中受害者维权难的现象,“他们的救济途径是有限的,可向执法机构举报。具体而言,国家发改委由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负责此事,工商总局则由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两者都是局级单位,但很多时候,涉嫌违法的行政机关和它们平级,甚至比它们级别更高,去查它们其实是有很多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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