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新政 部分规定泉州已在施行
东南早报讯(记者 林加华 通讯员 李肇兴)前日福建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泉州等地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记者从泉州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了解到,目前户政部门还未接到上级正式文件,在收悉文件后将依据工作职责,尽快提出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实施细则。
出租私房未列为合法稳定住所
按照意见的规定,泉州等地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设区市的城区,如果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其他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泉州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副支队长杨奕锋解读,最大的变化就是将户口迁入的条件,设定为“合法稳定住所”和在居住地有签订劳动合同等。
意见特别限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包括: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租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这也就意味着现大量存在的出租私房并未被视为“合法稳定住所”。在实际户籍管理过程中,泉州目前参照2012年出台的户政改革规定,且在规定的基础上,条件有所放宽。比如在审核“稳定住所”时,对于租住私房的,有租房许可证、签订治安责任状的,连续租住时间满三年的,同时符合其他条件,如就业规定等,公安机关在户籍迁移时,也会认定为有稳定住所。但是,在新政中则强调迁移的条件应有“合法稳定住所”。
对于认定“合法稳定住所”的依据,意见主要还是以土地证、产权证、公租房使用证等国家法定证件为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情况需要进一步考虑。目前户政部门在认定时更注重实际情况,条件有所放宽,往往有实际购买手续就会认定有合法住所。
据介绍,相应的实施细则还未出台。户籍制度改革牵涉面甚广,包括教育、医疗、社保等都需要协调配套。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时,会在新规的框架内考虑到诸多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