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仓山一家房地产公司以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权益,要求购房消费者预交半年物业管理费后,才能领取所购买单元房的钥匙。近日,仓山区工商局对这家公司罚款1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购房者程某介绍,该房地产公司从2006年起预售位于闽江大道的一处楼盘,并在销售过程中与买受人陆续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今年3月份,该房地产公司向买受人发出了《入伙通知书》,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在《入伙通知书》的附件《收楼流程》中,该公司以合同要约的形式,要求买受人在物业管理公司预交6个月物业管理费后,才能领取所购买单元房的钥匙。多名买受人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
今年6月底,仓山区工商局着手调查此事。工商执法人员认为,该房地产公司要买受人预交物业管理费方才能交房的做法,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仓山区工商局遂依法对该房地产公司处以行政处罚1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福州日报记者 李智勇 通讯员 庄奔马 邱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