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七条”购房新政:首套房首改房认定标准放宽

2015-03-20 09:30:30来源:福州晚报

福州新闻网3月20日讯 昨日,省住建厅、财政厅、金融办等三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七条意见,从3月17日开始实施。

政策一:

首套房、首改房

认定标准放宽

根据《意见》,除购买别墅外,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不论其面积大小,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

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房屋,除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改善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情形认定为首改房外,所购房屋属于旧房换新房、家庭成员上班距离及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有所改善,均认定为首改房。

同时,我省还取消对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居民、华侨)、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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