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安全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从瘦肉精事件、染色馒头、地沟油等事件看,大凡食品安全事件的背后,基本都有一个相同点就是:监管缺位、执法失语。“牛栏关猫”式的监管往往是事后诸葛亮,疲于救火,疏于预防。最近,地方政府开始积极应对食品安全问题。北京、广东、上海、浙江等地确定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到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推行食品安全整治区(县)长负责制。江苏、内蒙古、宁夏等地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以及防范、惩处等措施。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李克强出席食品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研讨时,强调要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制品安全法》,攻坚克难,深入持久推进重点整治,坚决把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正常生活的食品安全工作抓实抓好。
【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首先食品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不明确,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差,有些法律法规规定的宽泛,有的甚至过时,对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第二,食品法律法规对于违法犯罪分子的惩处力度较小,法律效力不够,相比西方国家缺乏威慑力,使得一些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
二、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机构设置不合理,指责不明确。
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方面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监督管理部门多,如水产品的监管就涉及到包括渔业、质监、食监、卫生防疫、检验检疫和工商等部门。部门间的职能交叉、重复执法、重复抽检、执法缺位、监管空白等现象较为突出,部门之间形不成合力,监管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三、食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支撑体系不完善。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机构数万个,行政色彩浓厚,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检测设备、检测技术落后,很难为食品质量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此外,由于部门障碍,检测报告的法律效力不被广泛承认,造成了检测资源的不必要浪费。而不同环节的检测,必然导致监管效果的不同。如工商部门为了整治流通市场食品安全,制订了一系列商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试图通过进行经常性的市场抽检发现问题。但由于处于管理链条的最末端,发现问题时危害往往已经造成。
一、强化监管措施。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食品安全市场的有序发展。因此,要试试长效监管,不定期检查和多部门联合检查的模式,层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全面加强食品市场的日常巡查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投诉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借助高科技设备和技术,提高食品检测的精度。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明确规定,加大惩罚力度。
三、提高对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全力提高全社会对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把食品安全问题作为保障人民健康、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保证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并要总结以往食品安全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四、坚决加强对小生产作坊的整治。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的控制。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规程,将其贯彻到从原料进入、加工制造直至产成品出厂的全过程中,保证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理性看待食品安全问题
在食品安全问题俨然成为当今中国媒体、公众关注的热点、焦点时,理性的、科学的声音尤为重要。业内人士指出,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强调“零容忍”是正确的,但应该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没有信息的真正透明化和老百姓知情权的全面实现,食品安全终究不能真正实现。当然,包括政府、科学家等在内的第三方,并非理所当然就具有“科学代言人”资格,也没有被媒体“骂不得”的护身符,但允许他们的声音被公众听见,让我们在激烈抨击之前先冷静思索一下他们的观点,给他们的言论一个能够被理解的环境和空间,这恰恰是真正“科学的声音”能够发声的必要前提。
专家建议应继续提高惩罚性赔偿金额额度。根据草案第五十四条,经营者因其欺诈行为而导致消费者损失分为两种情形。第一是未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在这种情形下,消费者只能获得相当于价款或服务费用三倍的赔偿(或者500元)。这里赔偿金的参照物是“价款或服务费用”,而不是消费者的实际损失。“那么,在价款或服务费用较低,而消费者的损失较高的情形下,消费者维权将得不偿失。”
第二种情形是,已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在这种情形下,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可以获得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注意,这里指的是‘两倍以下’,也就是说最高赔偿额为损失的两倍。显然不能真正弥补受害人及亲属所遭受的身心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