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犯“监外”再杀人 违法办监外执行致其脱管
2014-12-11 09:21:49来源:新京报
帮忙的人
李宏亮能够脱离法律制裁,源自一些人对他的帮助,他们来自法院等司法系统
法院判决后,李宏亮依然脱管。
2011年7月25日,渭南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宏亮有期徒刑十年。
李宏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即应根据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将罪犯羁押,并交付公安机关执行。”但他则帮助了李宏亮不被收监。
按规定,法院判决生效后,看守所应该将李宏亮交给监狱,监狱对李进行体检后,若发现其需在外就医,应出具书面材料向法院报告。法院收到报告后,要组成合议庭,认定犯人需监外执行后再向监狱下达予以监外执行的决定。
李宏,帮助李宏亮超越了这些程序。
如今,李宏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吴堡县检察院起诉。
2011年8月23日,华县看守所所长王新到李宏办公室,领取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李宏要求王新以看守所的名义,帮忙办理李宏亮因病暂予监外执行的报批材料。
在一份办案材料里,新京报记者看到,王新起初并不愿意领取李宏亮的执行通知书,但在李宏的一再要求下,碍于情面签收了执行通知书,也答应帮忙办理李宏亮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报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