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让您的存款更保险

2014-12-01 15:24:10来源:人民日报

  其二,通过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其稳健经营;同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对风险做到“早发现”和“早处置”。

  从公布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将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对风险较高的金融机构收取较高的存款保险费率,反之,收取较低的存款保险费率;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还将具有保费征收、存款赔付、信息收集、核查、风险警示、早期纠正、风险处置等基本职能。

  为什么这样设计?这要从美国储贷危机说起。

  20世纪80年代,美国放开利率管制,大量金融机构高息揽储,结果形成了大规模的储贷危机,大约3000家储贷机构和银行倒闭。美国从储贷危机中总结教训,于1991年立法引入风险差别费率机制,并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适度监管功能。如今,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了这两种制度安排。

  以存款保险的职能为例,现行存款保险制度大体可分为三种模式。一是“付款箱”,存款保险仅负责在银行倒闭后赔付存款人,典型的如国际金融危机前的英国、澳大利亚;二是“损失最小化”,即存款保险可用多种方式处置倒闭银行,力求损失最小化,典型的如日本、加拿大、法国和俄罗斯等;三是“风险最小化”,除上述功能外,存款保险还具有早期纠正和补充监管功能,典型的如美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表明,纯粹的“付款箱”模式只能事后被动赔付,缺乏对问题银行进行早期干预和风险处置的能力。危机后,越来越多的国家积极改革向“风险最小化”模式靠拢。

  对金融风险而言,事前防范比事后处置更重要。由于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将实行风险差别费率,这一市场化的经济手段将约束金融机构盲目扩张和冒险经营;同时,存款保险作为银行倒闭时最大的利益相关方,具备内在动力加强对风险的识别、预警和早期纠正。这两项设计都有助于更好地事前防范金融风险,使风险少发生、早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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