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军遗留化武案中国原告败诉 梳理逾十年索赔路

2014-10-30 16:39:24来源:中国新闻网

  据了解,此次开庭,齐齐哈尔“8·4”事件受害者向日本政府提出5项诉讼请求:一、要求日本政府承认“8·4”事件的侵害事实,并对受害者作出真诚的道歉;二、要求日本政府对受害者提供医疗保障;三、要求日本政府努力实施对化学武器受害者中毒疾患进行根治的医学研究;四、要求日本政府对受害者实施劳保待遇,为受害者子女提供在成长发育过程中适宜的教育、就学援助等生活保障;五、要求日本政府积极向中国政府提供有关侵华战争时期日军关于化学武器的制造、配备、使用等相关资料,以防止类似事件再度发生。

  2010年5月24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就齐齐哈尔“8·4”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毒剂泄漏事件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难以认定日本政府负有法律责任为由,驳回了受害者要求日本政府给予国家赔偿的诉求。事后,40多名受害者一致要求上诉。

  2012年9月21日,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就齐齐哈尔“8·4”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毒剂泄漏事件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中国受害者要求日本政府给予国家赔偿的诉求。齐齐哈尔“8·4”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毒剂多名受害者23日表示,不接受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做出的判决,将坚决上诉至日本最高法院。

  2014年4月28日,“中日律师与日遗毒气受害者听证会”在侵华日军第731部队罪证遗址办公大楼进行,来自日本的南典男等5位律师与12位遭日军遗留化学武器伤害的受害者面对面交流,以进一步帮助他们进行申诉。

  2014年10月28日,日本最高法院第3小法庭决定驳回中国原告方面上诉,中国原告确定败诉。

  日军在华遗留化学武器问题

  二战期间,日本军国主义者为了对外侵略扩张的需要,大量开发和研制化学武器,并用于侵华战争。日本投降前夕,侵华日军为了掩盖罪行,将大量化学武器就近掩埋或遗弃。解放后,中国各地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陆续发现被侵华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目前,在中国华中、华东、华南地区均有发现,其中以东北地区最为集中。

  解放初期,中国发生多次日本遗弃化学武器伤人事件,中国政府曾力所能及地自行销毁了少量日本遗弃化学武器。但由于受到当时条件所限,不少发现的日本遗弃化学武器不得不暂作掩埋处理,待有条件时再作销毁。其后发现的日本遗弃化学武器,有关部门也都及时采取了相应措施,尽可能避免再给人民群众造成伤害。

  中日两国政府于1999年7月正式签署《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日方在“备忘录”中表示铭记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原则和精神,承认在中国遗弃了化学武器,承诺将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诚实履行作为遗弃缔约国应承担的义务。

分享到: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