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借钱未约定利息 不等于没有利息
2021-10-06 13:43:34来源:福州新闻网作者: 叶智勤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张三(化名)借了10万元给朋友李四(化名)周转,期限2个月,没有约定利息。李四一拖再拖,过了1年仍未还款。张三想起诉李四追回借款,他能否主张利息?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杜量律师:在民间借贷中,经常会发生借钱给朋友短期周转而未约定利息的情况。本案中,张三、李四虽未约定利息,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张三有权在起诉时要求李四支付本金及利息,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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