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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福州明确烟花爆竹限放区域、时间和品种

2019-11-26 11:40:38来源: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为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依据《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五届〕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于12月1日施行。

  25日,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发布《〈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解读,对限放区域、限放时间、限放品种等作出详细说明。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最新!福州明确烟花爆竹限放区域、时间和品种

  一、在指导思想上提出“安全环保、文明节俭”要求,突出“严格管理、综合治理”原则,继续执行“市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县级政府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供销部门主营”的管理机制。

  二、依据《管理办法》规定,明确了限放区域、限放时间和限放品种。

  (一)限放区域。按《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规定,限放区域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不含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马尾区(不含亭江镇、琅岐镇)。

  (二)限放时间。结合《管理办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限放时间进行调整,由2019年的“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二时(其中除夕、正月初一为全天),其他时间禁止燃放”改为“除夕、正月初一全天,农历腊月二十四、正月初二到初六、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二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限放品种。参照2019年春节期间做法,限放区域内允许经营和燃放品种为:200响(含200响)以下爆竹及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

  三、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长乐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控制要求的通告》(榕政〔2019〕1号)规定,界定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连江县辖区内涉及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四、限放区域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按照“限制燃放区域每个街道(镇)辖区范围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布设数量不得超过一个”的基础上,参考往年经验并征求相关政府及部门意见后,具体布设按照:鼓楼2个、台江5个、仓山13个、晋安6个、马尾区(罗星街道、马尾镇)2个,合计28个临时零售点,发放短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马尾区亭江镇、琅岐镇共16个零售网点,发放期限为1年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综合市烟花办成员单位及五区烟花办意见,并考虑烟花爆竹储运管理事宜,决定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许可期限为“农历腊月二十四前2天至次年正月十五”。

  六、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调整临时零售点的计算药量为不超过100 kg,对应的烟花爆竹储存总量由原来不超过80件调整为不超过100件,适度缓解因临时零售点减少市场供货不足情况。

  临时零售网点许可条件指导性意见

  1、临时零售点指在限燃限放的区域采用的临时设点,可设为帐篷形式。

  2、临时零售点内严禁明火,严禁销售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并要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临时零售点的计算药量不超过100 kg(即烟花爆竹储存总量不超过100件),且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混存。

  4、帐篷的制作应达到防火、防雨等相关安全规范要求,帐篷形式的临时零售点应布设在城区不影响交通的空地。

  5、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敬老院、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以及距离零售点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福州市界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部位)的标准

  1、文物保护单位;

  2、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烟台山、鼓岭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保护范围内;

  3、建(构)筑物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5、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及地下通道;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

  7、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8、风景名胜区和林地、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9、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连江县辖区内涉及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10、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福州五区限制燃放相关规定

  一、五区限制燃放的区域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不含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马尾区(不含亭江镇、琅岐镇)。

  二、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200响(含200响)以下爆竹及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

  三、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时间:除夕、正月初一全天,农历腊月二十四、正月初二到初六、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二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燃放须知

  一、禁止燃放区域、部位及限放区(只允许销售、燃放200响(含200响)以下爆竹及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将张贴各区烟花办印制的禁燃标识、宣传标语,请市民燃放烟花爆竹时自觉遵守政府规定,不得在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限放区只允许燃放200响(含200响)以下爆竹及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

  二、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安全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屋顶、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2、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3、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4、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看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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