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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发布九条旅游相关措施!

2022-05-09 17:37:38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注意!注意!福州市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旅游业复苏九条措施来了。

福州发布九条旅游相关措施!

根据《福州市贯彻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为减少疫情对旅游业市场主体的冲击,积极有效扩大旅游消费,全面提振旅游市场信心和活力,促进全市旅游业恢复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暂退旅行社质保金。对已依法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领取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按照现有交纳数额的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保证金的旅行社补足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补足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

二、支持旅行社拓展业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委托旅行社组织实施,在规定标准和限额内凭旅行社发票报销。鼓励各级学校开展研学活动,支持符合条件、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承接研学服务业务。

三、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四、发放旅游企业贷款贴息。在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对于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新增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化贷款利率1.5%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2个月,每家旅游企业贴息累计不超过30万元,专项用于企业渡过难关或扩大再生产。

五、鼓励旅行社引客入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本市旅行社通过组织外地游客(福州辖区以外)在福州市参观1家A级收费旅游景区或参加市文旅局推荐的红色旅游线路,并在福州住宿1晚及以上的,对旅行社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入住星级饭店、温泉景区(含A级旅游景区配套住宿),住宿第一晚按40元/人奖励,住宿第二晚按60元/人奖励,住宿第三晚按80元/人奖励;入住上述以外的非星级饭店,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单个旅行社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六、鼓励开展乡村旅游活动。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本市旅行社组织福州本地游客参加乡村旅游线路、乡村旅游精品示范村、红色旅游线路等旅游活动的,按10元/人标准对旅行社给予奖励(申报奖励基数不低于1000人),单个旅行社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各县(市)区开展乡村旅游主题活动、徒步旅游活动的,按1:1配套予以补助,每个县(市)区补助累计不超过15万元,已申报新春文化旅游月活动奖补、旅游品牌宣传资金补助的项目不重复补助。

七、支持A级旅游景区提升服务设施。对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开展旅游厕所、安全设施、标识标牌、旅游服务中心、充电桩、智慧旅游、游步道、停车场及图书馆、非遗展示、民俗展示等公共服务和文化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按照项目投入资金不高于50%比例予以补助,单个旅游景区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八、开展文旅消费季活动。与福建银联联合启动“有福之州,游福同享”—2022福州文化和旅游消费季活动,依托“云闪付”平台搭建线上抢券通道,发放文旅消费券。本次文旅消费券分为现金券和优惠券两种,主要用于支持景区、酒店、民宿、餐饮、文化场馆(电影院、书店、文艺演出场所、娱乐消费场所)、文创商店等,通过3个月的持续发力,形成“百万补贴、千品促销、万人参与”的促销模式,配套文旅直播带货、美丽乡村旅游季、中国旅游日福州分会场活动、县(市)区文旅消费配套活动(含线上)约50场。

九、鼓励加大宣传营销力度。鼓励我市各A级旅游景区结合自身特色开展线上宣传营销,对旅游景区经营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旅游产品或旅游线路线上宣传营销的,按宣传营销项目已支付金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景区年度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万元。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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