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家的狗“大黄”在某天早晨走丢了,他和家人十分着急。为此,李先生在小区周围张贴悬赏告示,称若有人找到“大黄”,他将支付1万元作为奖励。陈女士偶遇了流浪多日的“大黄”,并通知李先生,但李先生仅愿意支付500元作为报酬。陈女士有权要求李先生支付1万元报酬吗?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严智慧:根据民法典规定,李先生以张贴告示的方式,公开声明对找到“大黄”的人支付报酬,且告示中载明了其所支付报酬的金额,而陈女士完成了告示里载明的行为,李先生作为悬赏人,应当向陈女士支付告示中对应金额的报酬。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记者 叶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