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征求意见!骑电动车未戴头盔,拟罚款50元!
全文如下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和道路通行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机动车道路通行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的原则。
鼓励城市公共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非机动车交通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非机动车生产、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非机动车道路及相关公共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与完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停放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信、生态环境、财政、交通运输、民政、文旅、体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非机动车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将非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开展非机动车文明出行公益宣传,增强非机动车驾乘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七条非机动车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反映行业诉求,依法开展活动,发挥服务、引导和监督作用,促进非机动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