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述多次变化 不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在量刑发面,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郭美美对同一事实先后供述多次变化,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中全面否认其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反复,不具有法定从轻的处罚情节。
郭美美的辩护人辩称,现有证据只能证明郭美美在公诉机关认定的三次赌局开设时间到过赌博现场并参与赌博,但并不能得出郭美美伙同他人共同组织人员进行赌博。
而被告人赵晓来的辩护人称赵晓来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且在赌博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郭美美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自己非常后悔,希望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郭美美说,“我就是想说我知道我犯错了,我也特别后悔,然后并不知道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对此我非常后悔,我希望法院公平公正的,不要因为红会事件外界的舆论压力而影响加重对我的判决,谢谢。”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在经过近8个小时的庭审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郭美美,赵晓来开设赌场案进行当庭宣判,郭美美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赵晓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郭美美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被告人赵晓来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资金结算的直接帮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针对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现在案证据能够证实,郭美美伙同他人组织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雇佣服务人员、抽头渔利,且赌资达百万元以上,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郭美美及其辩护人所提郭美美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其行为性质应认定为赌博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美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晓来为赌场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属于开设赌场的共犯,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