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出示证据 证实其犯罪事实
在庭审的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金支出凭证及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郭美美组织赌博、实行抽水及多次电话、短信等方式威胁欠款人偿还赌博欠款的情况。
在举证、质证程序开始之前,郭美美的辩护人突然向法庭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要求对郭美美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此,公诉人发表了反对的意见。
公诉人表示,最高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章明确规定非法排除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提出,而辩护人却在开庭后提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二个从证据的实体方面,辩护人提出了对郭美美有疲劳审讯,所以这不能证明侦查活动合法的情况下,予以排除郭美美的侵权这个供述。公诉人认为不能排除。
合议庭对被告人郭美美辩护人提出的申请经过休庭评议后,驳回了郭美美辩护人的申请。
在庭审举证、质证过程中,公诉机关出具了十余名证人证言,其中包括郭美美的助理吕某、赌局的荷官、参加赌博者及同案被告人。
一位证人在2014年7月16日的证言称,“郭美美说,租1103号房是为了玩德州扑克,目的就是开赌局。”吕某2014年7月21日的证言表示,“2201和1103这两套房间都是郭美美租的,但与房主签合同是我签的。”
面对吕某的证言,郭美美均表示不认可。郭美美说,“第一1103不是我租的,2201也不是我租的,先租的2201,只是因为我跟康某要住在那里,并不是我要赌牌才租的那个房子。”
证据证言均显示其开赌局 定规矩
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显示,郭美美的助理吕某、赌局所在的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李某、及参加赌博的朱某等人均在证言中提到,郭美美在其住所客厅开赌局,授意吕某办理银行卡用于存取赌资。此外,郭美美还制定了开局先免费发2万筹码,待输光后先结账,才可继续购买筹码的赌博规矩。
强调未开赌场 供述变化拒不认罪
庭审中,郭美美多次强调,自己确实参与赌博,但是从未开设赌场。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称案件赌资巨大,造成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被告人郭美美供述反复变化,拒不认罪,不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首先发表了公诉意见,认为郭美美、赵晓来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人说,我国《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构成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及行为人筹划安排等准备活动,提供专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期间技术赌博而行为人从赌资中抽余利,被告人郭美美正是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赵晓来为其提供积极帮助,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
公诉人认为在案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赌博场所系郭美美提供,并由其组织赌局;涉案赌博工具系郭美美提供;赌场服务人员和参赌人员均系郭美美组织;赌场营业过程系由郭美美控制;获取利益系由郭美美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