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微信发网络红包要交税 个人之间发放不用缴
2015-09-01 10:58:17来源:海峡导报
抢到手机破屏、两手发软的企业广告现金网络红包,以后也不能白拿了,要交税!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明确网络现金红包征税一事。
企业发现金网络红包要交税
“关注企业微信公众号,即可领取10元红包。”这样的加粉方式在厦门企业中已经随处可见,扫一扫就能领红包也成为很多市民的习惯。
但以后,这种由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派发的网络红包,要开始交税了。
7月28日,国税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目前厦门地税部门也确认,已经收到了相关文件。
它向大家明确了三件事,其中最受大家关注的一件是,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适用20%的比例税率,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而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红包;个人因购买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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