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由谁负责?
答: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日常事务由公安机关办理。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省、市、县(市、区)依法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工作协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及时报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有关活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
问: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原则是什么?奖励的形式有哪几种?
答: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以下单项或多项表彰奖励:(一)通报嘉奖;(二)颁发奖金;(三)记功;(四)授予荣誉称号。
问:见义勇为荣誉称号有哪几种,可享受什么待遇?由谁授予?
答:见义勇为的荣誉称号包括“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为模范”和“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由县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被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或者被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问:评定见义勇为模范和英雄的条件是什么?
答:见义勇为行为被公安机关确认后,在规定的时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候选人: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积极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重特大案件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面前,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奋力排险,积极抢救,舍己救人事迹突出的;有其他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