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只不得放养
禁入多类场所
《条例》(草案)在保证养犬人权利的前提下,也要求养犬行为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同时,针对近几年犬吠扰民、犬只伤人和犬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公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条例》(草案)对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制止犬吠扰民、犬只伤人后的协助救治、超过限养数量和放弃饲养犬只的处置以及染疫犬只、犬只尸体的处理等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犬只不得放养,应当拴养或者圈养;
个人携犬出户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和呕吐物,约束犬只不得惊吓、伤害他人;
禁止携带犬只出入公共交通工具、学校、博物馆、图书馆、医院、超市等公共场所;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
《条例》(草案)还按照“严管理、高处罚”的原则,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来规范养犬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