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承担
相应管理职责
养犬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到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社会治安、市场交易等方面。
《条例》(草案)为此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养犬登记机构负责定期办理养犬登记,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卫生、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同时,《条例》(草案)还就充分发挥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掌握养犬情况、组织群众自我管理和监督、调解纠纷等方面的优势作出规定。
每户限养一只
实行强制免疫
为控制养犬的数量,《条例》(草案)以养犬登记的方式对养犬设置了行政许可,并规定了相应条件和审批程序。
草案要求,申请养犬的个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是住宅单元(或独户居住),每户限养一只;
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申请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他依法确认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症;
鉴于烈性犬只具有较强的攻击性,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可能性较大,《条例》(草案)参照其他省市相关的做法,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