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见习记者 林桂桢)游泳时把物品放寄存柜里,游完泳回来时,寄存柜还锁着,钱和手机却丢了。近日,市民吴先生拨打本报读者热线968820反映,他在集美后溪英埭头游泳馆游泳,放在寄存柜里的苹果6手机和现金不翼而飞。几乎同一时段、相邻的寄存柜里,另外两名客人也丢了钱和手机。
【顾客反映】
寄存柜紧锁 财物却丢了
8月15日中午12点多,吴先生和朋友到该游泳馆游泳,把手机、钱包等放入更衣室的寄存柜里,随后下水。下午两点多,他们回到更衣室时,寄存柜还锁着,但打开门一看,一部苹果6手机不见了,钱包里的300元人民币和2100泰铢也不知所踪,但钱包还在。
“我马上拿钥匙去开朋友的柜子,没有成功,证明柜子之间钥匙不是互通的,而且柜子开启后也要用钥匙才能关。”吴先生感到十分蹊跷,东西怎么莫名其妙没了呢?这时,吴先生听说,另外两名客人放在寄存柜里的东西也不见了,钟先生就是其中一位。钟先生告诉记者,他丢了300元现金,朋友丢了一部手机和一百多元现金。跟吴先生一样,他们也是柜门锁着,但东西不见了。
三人马上报警,随后后溪派出所民警到现场查看,并立案调查。记者从警方证实,当天三人共丢失现金约1200元人民币(含泰铢折算后),以及一部苹果6手机、一部华为手机。
【游泳馆回应】
“贵重物品要自己保管好”
“顾客丢了东西,我们也很着急。”游泳馆的一位李姓负责人说,寄存柜在更衣室里,不能安装监控摄像头,所以现场无监控可查。
那么,大堂的监控是否可以查看到可疑人员呢?该负责人称,大堂的监控那天刚好坏了。
“游泳馆是公共场所,贵重物品要自己保管好。”他说,他们在寄存柜边上贴有“贵重物品请自己保管”的字样,提醒顾客注意财物安全。
律师说法
事发游泳馆有赔偿责任
贴一张告示,就能免责吗?
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的郑志宁律师告诉记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经营者做店堂告示,以此来免除自己的责任,或者增加消费者责任,都是无效的。”郑志宁说,该事件中,顾客把财物放入寄存柜并上锁后,物品丢失,游泳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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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卡还有钱
竟被告知“作废”
经调解,商家恢复卡内消费次数
本报讯(通讯员 林少波 记者 陈泥)去年办的游泳卡,明明还有余额,却被商家单方面告知已“过期”,这是怎么回事?
叶先生去年7月在杏林某游泳馆办理了一张可使用30次的游泳卡,并一次性充值400元。最近,他拿着这张卡去该游泳馆游泳,却被商家告知该卡“已购买满一年,属‘过期卡’,不能再使用。”
叶先生认为,自己的卡内明明还有10次未使用,且办卡时商家也没有说明使用期限。与商家交涉无效后,他拨打12315,向杏林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
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后表示,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叶先生的卡属于不记名卡,仍在有效期内。经调解,商家同意叶先生继续使用该卡内剩余的消费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