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奶茶妹妹有权分享刘强东2600万股股权收益
曾有婚前获股票期权,行权产生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判例
虽然我一向不愿意评价个人隐私和家庭问题,但关于人们特别操心的刘强东2600万股行权后所获得的收益到底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我还是想从专业视角谈谈股票期权财产性质的共性问题。
笔者认为,虽然刘强东与奶茶妹结婚时间不明,但即使此股票期权是他结婚前获得的,那么,未来行权产生的收益仍然很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一个依据是广东省高院就一起涉及到婚前股票期权行权收益分割案件的正式答复。
笔者查询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一个“粤高法民一复字(2009)5号批复”,内容涉及一起夫妻离婚案,男方婚前获得所在公司股票期权计划525000股,后来结婚。婚内男方本可以选择行权,但他没有,结果离婚后他分三次将股票全部行权,而且获得经济收益50万元。前妻得知此事到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前夫离婚后行权获得的收益。
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省高院,高院回复说:男方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是公司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并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该期权要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的部分股票期权可行权并获得财产权益。虽然男方是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此,笔者可以说,刘强东虽在结婚后每年工资只有1元,但他的劳动价值表现在京东股票价格的增长上,所以,如果不考虑股票期权是否还有其他具体因素,如果未来他行权,无论是婚姻期间还是离婚后行权,行权2600万股的收益都很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