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事故并非老人死亡的前提
然而,公交公司认为,王老伯损害后果系外伤在原疾病基础上共同作用所致,外伤在损害后果的参与度以50%为宜,即因本次事故与公交公司侵权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范围不应超过王老伯所有合法经济损失的50%。同时,公交公司认为,事故并不是王老伯死亡的前提条件,公交公司不应当再对其死亡的后果及因死亡产生的损失(残疾赔偿金的丧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对王女士要求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费等金额不予认可。
因此,王女士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上合计300000元。
调解:公交公司和家属各让步
法院对案件进行了细致了解,并与导报记者对当事双方进行了调解。
从证据来看,公交司机开动车辆导致老伯摔伤是事实,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专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王老伯“摔伤后即出现腰痛、下肢麻木并肌力下降等损害后果,分析认为系本次外伤在原疾病基础上共同作用所致,其外伤与原疾病之间为临界型关系,外伤参与度以50%为宜”的描述,王老伯此次受到的伤害导致了其损害后果的发生,虽然王老伯自身腰椎退行性变也存在一定影响,但这属于个体差异,不是侵权责任法上规定的过错。
经过调解,公交公司愿意赔偿王女士各项经济损失等费用21万元,王女士同意这一方案。
法官提醒
老人乘坐公交车需多加注意,以免发生意外。在天气恶劣的情况下,不宜出行;如果赶不上车,千万不要追车,防止跌倒、碰伤发生意外;下车时,抓牢扶手,看清脚下的台阶,不要急于下车,一定要看清车旁是否有过往的车辆,保护好自身安全。作为公交司机,在遵守交通规则的同时,多一份耐心,多考虑一下老弱病残孕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