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信息安全保障立法体系介绍及思考

2015-07-24 16:46:54来源:环球网

二、美国打击计算机犯罪立法情况

1958年,世界上第一例计算机犯罪在美国硅谷发生,但是直至8年后才被发现,随后计算机犯罪引起了美国的高度重视。1970年美国颁布了《金融秘密权利法》,对金融业务计算机中存储的数据进行限制。到1984年美国制定了规范计算机犯罪的专门性法律《联邦计算机安全处罚条例》,并在1987年颁布。在1988年美国就成立了由计算机安全专家组成的行动小组,对违法犯罪程序和计算机病毒的防范进行研究。同年,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署成立计算机应急响应小组,负责计算机安全问题。美国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法律主要有:

1984年的《伪造连接装置及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这是美国通过的第一部关于计算机安全与犯罪的法案,规定了禁止对联邦计算机系统、银行系统、各州及对外贸易的各种攻击。

1986年签署的《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扩展了1984年《伪造连接装置及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的范围,并对1986年《电子通讯隐私法》进行了补充,宣告未经授权访问“联邦利益”计算机(指被牵涉进某个刑事案件的两台或多台计算机,且它们位于不同的州),及未经授权破解计算机口令为犯罪行为,以及交易盗窃的计算机密码为违法行为。在1994年的修正案中,对传播病毒和其他有害代码行为也作了规定。

《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颁布以后,网络技术的发展导致计算机犯罪出现新的形式,尤其是业内人士的犯罪行为增加,但该法并没有对内部人员犯罪做出规定,加上近些年计算机犯罪的产业化趋势,使得计算机犯罪立法更为急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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