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学校不存在侵权行为 但未尽安保义务
小晴父母认为,校方未尽安全教育、保护之责,致使小晴在比赛过程中受伤,所以经济损失都应由学校承担。
校方则提出了数点反驳意见:首先,跆拳道比赛是具有激烈对抗的竞技运动,小晴作为学校跆拳道的队员,对比赛风险是明知的。比赛中小晴是自行滑倒,属于意外事故。既然是意外事故,那学校对于小晴受伤就不存在过错。早在比赛前,学校就已经购买保险;事发后也第一时间将小晴送往医院,补偿了3万余元治疗费,还帮忙申请补助,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按照公平原则,校方仍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法官说,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就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小晴作为学校跆拳道队的队员,代表学校参加比赛,比赛过程中滑倒受伤,证明学校未尽到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侵权一说,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表明对手或举办方存在过错行为,因此受伤属于意外事故,校方也不存在侵权行为。综上所述,适用公平原则酌情处理后,校方应承担费用94448.368元,扣除已支付的26470.46元,还应赔偿小晴67977.9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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