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 杨长平)一场跆拳道比赛,让初中生小晴(化名)左腿负伤,三年间多次出入于医院诊疗开刀,最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学校一次性赔偿六万余元。
【案情】
代表学校比赛受伤 因索赔起纠纷
2011年8月24日,小晴作为学校跆拳道队的队员,参加了思明区中小学生跆拳道比赛。比赛中,她因滑倒致左膝关节受伤,立即被送往医院拍片治疗。
在家中休息一个多月,小晴的伤情并不见好转。进出医院治疗多次后,一纸伤残等级鉴定确定了小晴的受伤状况——伤残十级。
治疗过程中,家长一直与学校保持联系。2012年6月,也就是小晴决定接受手术之前,学校和保险公司曾支付其前阶段治疗关节的所有费用,总计28514.62元。2014年10月,小晴手术后,学校又与家长达成补充备忘录,同意支付5582.42元后续治疗费。
然而伤残等级鉴定出炉后,事情起了变化。家长以十级伤残为由,要求包括残疾赔偿金等在内的费用共十余万元,但始终没有与学校达成共识。
最终,家长以侵权损害为由将校方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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