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司机撞死人 保险公司启动“追偿权”
法院:出借人未尽审核义务,必须担责
殷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把吴先生撞死,因该摩托车车主有买保险,保险公司不得不赔付11万元。难道保险公司就这么白白遭受损失?答案是否定的,保险公司启动了“追偿权”这把“尚方宝剑”,并获得法院的支持。
□早报记者 黄墩良 实习生 陈炜 通讯员 谢朝晖
案情:司机撞死人 保险公司被判付11万元
其实,保险公司起诉殷某,已是后来的事情。案件的缘起,还得从一起交通事故说起。
2010年12月25日,殷某找朋友王某某借摩托车,王某某称钥匙被表弟许某某拿走了。殷某于是找许某某拿钥匙,尔后,殷某发动摩托车载着许某某上路行驶。当他们经过泉州刺桐大桥路段时,与吴先生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吴先生受伤倒地。吴先生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介入调查,并认定殷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丰泽区人民法院一审及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殷某因触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
据查,殷某所驾驶的摩托车有在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因此,当时,吴先生的亲属作为原告,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内赔偿他们的损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被害人家属11万元。
上页1/2下页